
劳务派遣乃一种特殊的用人举措,在此运作形式中,劳务派遣公司(亦称为派遣机构或高级人才租赁机构)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随后依据与接收人力资源的企业(即用工单位)达成的劳务派遣合约,将劳动者派至相关用人单位进行现职工作。在此境地下,劳动者并未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契约,反之与劳务派遣公司共缔结劳动合同,以此确立法人身份关系。此种模式的独特之处在于劳动关系与劳动力实际使用相互独立。
劳务派遣通常用于临时性、协助型或替代性岗位。临时性职务指任期不超过半年之职位;协助性岗位则为主要业务线之外,向主业岗位提供服务的次要岗位;替代性岗位则为在用人单位员工因脱产学习、长假等异因无法专职工作的时期内,可由其他劳动者代替执行工作任务的职位。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须严格控制所聘用的派遣劳动者占比,决不能超过团体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此处的用工总数应囊括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之人数及已在职之派遣劳动者人数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