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都应有义务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确保及时及足额地履行缴费义务。此举既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及员工权利,亦为道德义务,无法以企业或雇员单方面意志来豁免。若不遵守上述规定,那么将可能招致严重的法律责任。
首先,试问当员工自愿签署放弃社会保险声明后,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社会保险乃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雇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是用人单位的职责所在。员工自愿签署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这本身就有悖于法律规定。因此,此类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问题上,不能仅仅凭员工的个人意愿行事,无论双方之间如何达成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交纳,便是违法行为。
其次,一些用人单位试图将社会保险转变成现金后直接发放给员工,这种做法可行吗?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劳动法第72条明文规定:“社会福利基金按照具体保险类型确定其筹集方式,逐步实现社会化。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就是说,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方,他们都负有为对方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这一点无论何时都不能违背。如果政府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规,那么企业和个人都会面临相应的惩罚。
对于“被迫自愿”放弃社保的组织成员,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答案是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举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若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册手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下令其期限整改,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将对用人单位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而对于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责任的个人,处罚金额高达500元到3000元不等。
此外,企业若强制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因属非法无效行为,即使暂时以退保名义逃避了缴纳,日后依法处理时仍然需要补交。
那么,能否通过说服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会保险从而提高其工作总收入呢?这样做极为不可取。
事实上,劳动者自觉地按现行法律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也是一种责任担当。作为用人单位,遵循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适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这绝非仅仅对员工负责,同时也是对其自身权益的最大程度尊重,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根据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如下情况的任何一项,无疑会使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及时且全额支付劳动薪酬,或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时`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